| 索引号: | 4114000071-sqsslj-00000153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项目招标工作内部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驻局纪检监察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管工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水利项目招标工作监管,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招标工作流程,有效防范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按照严厉打击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腐败和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参考省水利厅相关工作制度,研究制定了我局《水利项目招标工作内部监督管理办法》《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流程》《水利项目开标评标警示提醒谈话制度》和《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等4项内部管理制度,已于11月27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水利局建设科。
2025年12月1日
附件1
水利项目招标工作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责任和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商丘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必须招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采用招标方式的市水利局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或其授权市级其他部门(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且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以及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水利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招标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实施。
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实施,其中采购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
第五条 市水利局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由水利工程建设科承担,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六条 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统一受理、分类监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中水利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注册、招标信息发布等事项在建设科统一办理使用电子印章手续;招标投标备案管理、派员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等事项,由业务主管科室分别负责;政策解释、接受咨询等对外开展工作由建设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负责。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招标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信息发布的行政监督单位统一为商丘市水利局,联系部门分别为建设科和业务主管科室。
第八条 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规定向负责行政监督的业务主管科室提交招标投标备案报告,其中重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向主管局领导报告。
对水利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具体工作安排,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向业务主管科室和建设科报告。业务主管科室承担的以市水利局名义实施的水利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由业务主管科室会同建设科办理相关监督事项。
业务主管科室监督人员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委托工作由建设科统一办理。
第九条 对重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开标、评标等重要环节,招标人应主动向驻局纪检监察组和局机关纪委报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十条 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生投诉、举报的,由建设科统一受理,并会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调查核实处理。招标活动中涉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局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程序,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和招标活动各方责任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市水利局研究制定了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准备
1.重大事项报告。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将标段划分资质资格条件设置、评审模式(常规、分散、远程异地、评定分离)、招标计划安排等作为重大事项召开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并做好记录;研究确定事项还应分别向业务主管科室和局领导报告。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选定。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择优选择、集体研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
3.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应邀请专家进行审查。
招标文件编制或审查时,招标人还应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通知》等规定,对招标文件开展包括公平竞争在内的合法合规性自查,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工程建设)》,并随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
4.招标报告备案。工程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向业务主管科室报送工程招标总体方案和计划安排,并将招标报告和招标文件提交业务主管科室备案。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建设科
5.交易手续办理。招标报告备案完成后,由建设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为招标人办理交易手续,由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约开标、评标场地。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建设科
6.招标信息发布。招标人按规定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发布前应经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在商丘市水利局网站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填写《商丘市水利局网站信息公开审核表》,报局办公室审核发布。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局办公室
二、开标评标
7.开标评标事项报告。开标前48小时,招标人应向业务主管科室和建设科报告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工作安排;市管重大重点项目,还应主动向驻局纪检监察组和局机关纪委报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
8.行政监督手续办理。业务主管科室应派员参加行政监督,并由建设科统一办理开标、评标监督手续。
责任单位(责任人):业务主管科室、建设科
9.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应经集体研究确定,并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招标人代表
10.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前24小时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上传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由市交易中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自动抽取评标专家;需现场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及行政监督人员应到场。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建设科
11.开标前提醒谈话。开标前,由建设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行政监督人员在市交易中心集中进行开标、评标警示提醒谈话,告知有关法律法规、评审纪律和现场纪律要求等事项。
责任单位(责任人):建设科、业务主管科室
12.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按规定进行开标,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评标。行政监督人员应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现场纪律等情形的,应及时提醒纠正;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并交建设科,由建设科将考核结果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建设科
13.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
审查应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
三、定标及合同签订
14.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建设科
15.中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建设科
16.总结报告。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科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开标、评标资料汇编(含电子文档)。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
17.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
18.异议投诉。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收到异议后和答复前应向业务主管科室报告。投诉由建设科统一受理,并会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调查核实、处理。
责任单位(责任人):招标人、业务主管科室、建设科
四、解释说明
1.国家、省、市对招标投标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非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3.招标时限应符合法定要求(具体时限详见附件2-1);
4.招标投标活动还应执行省水利厅和商丘市水利局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2);
5.本工作流程由建设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招标工作最低时限
一、资格预审(至少36日)
1.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至停止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少于5日;
2.停止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少于5日;
3.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资格预审,至少1日;
4.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5.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至少1日;
6.评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
7.定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放中标通知书,1日。
二、资格后审(至少25日)
1.发布招标文件(不少于5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2.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至少1日;
3.评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
4.定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放中标通知书,1日。
附件2-2
河南省水利厅和商丘市招标投标
有关规定
1.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的通知(豫水建〔2015〕2号)
2.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
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6〕49号)
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6〕50号)
5.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8.24)
6.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22〕1号)
7.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商发改〔2025〕38号)
8.商丘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商丘市水利局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则》的通知(2025.1.6)
附件3
水利项目开标评标警示提醒谈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证开标、评标、定标、监督等活动合法合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必须招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采用招标方式的市水利局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开标评标前警示提醒谈话是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前,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直至合同签订等过程中应注意的开标评标纪律、廉政风险防范以及重点事项等进行的谈话活动。
谈话活动由建设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对象为参与开标、评标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谈话程序
第四条 水利项目开标前48小时,招标人应向建设科报告项目开标时间及地点,会同业务主管科室确定谈话人员和谈话对象、时间、地点。谈话人员与行政监督人员原则上不为同一人。
第五条 谈话活动在招标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谈话地点原则上为项目开标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第六条 谈话对象为参与开标、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含业主评委)、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人员。
第七条 谈话记录应有谈话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信息谈话人、谈话对象应分别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八条 警示提醒谈话主要围绕监督、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审查、异议处理、定标等重点环节开展,突出法规要求、评审纪律、现场纪律、典型案例等重点内容。
(一)监督。行政监督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加强现场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或接到相关问题报告,要及时协调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制止并按规定做好记录;评标结束后,按规定填写评标专家考核表,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系统内完成考核。
(二)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开标,开标过程中遇有异议的应及时答复;发现有投标保证金缴纳不合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等异常情形的,应做好记录并向行政监督人员报告。
(三)评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主持进行。招标人应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评审过程中,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自觉遵守并维护评标室纪律和评审纪律,同时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落实回避制度、遵守评审纪律并注意自身言行:禁止交头接耳、大声喧哗、来回走动,严禁两人及以上共同外出,前后外出。
2.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时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禁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组织独立完成评审,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或者做出影响、干预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审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行政监督人员报告。
(四)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审查应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等。
(五)异议处理。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接听电话,定时查看邮箱。发生异议事项时对不符合异议规定的,应告知异议人依法异议规定,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异议受理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核实并回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或回避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不得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科室报告异议事项,异议答复前报告核实处理意见。
(六)定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日内,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
(七)其他。谈话活动可结合政策宣贯、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剖析等内容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建设科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招标人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招标人代表(含业主评委)开展警示提醒谈话,并在人员确定后及时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插手干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利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必须招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采用招标方式的市水利局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向受请托人打招呼、说情、暗示、威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进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了具体插手干预行为的上述人员。
本制度所称受请托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的对象,包括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行政监督等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插手情形认定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
第六条 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等违规改变发包方式或规避招标的;
(二)干预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要求有关企业出借资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直接或间接推荐、指定中标单位,或要求招标人将工程发包给特定投标人的;
(五)要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六)暗示或授意招标人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七)为他人打招呼、说情或者安排他人与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泄漏未公开招标信息的;
(八)违规干预依法进行的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专家评审和招标人定标等工作的;
(九)要求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投诉、举报等事项进行不当干预,影响调查处理公正性的;
(十一)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三章登记和报告
第七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存在插手干预行为的,受请托人应当自觉抵制干预,并如实填写《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于5日内报送市水利局。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将《登记表》书面报告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5日内完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插手干预报告事项由建设科统一受理。受请托人以电话等形式进行口头报告的,建设科应依据报告事项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做好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第九条 收到受请托人报告后,建设科应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会同业务主管科室提出甄别意见及处理建议,逐级向局领导报告。
受请托人为招标人的,还应将插手干预情况作为招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的内容一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 收到《登记表》报告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登记报告事项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受请托人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 移交和处理
第十一条 插手干预事项报告完成后,由建设科会同业务主管科室对招标具体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嫌违纪的,转交局机关纪委或驻局纪检监察组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对报告内容经查实为杜撰、虚假、恶意诽谤等的,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插手干预问题而受请托人事先未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插手干预报告事项处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建设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建设科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表
项目名称 | |||
插手干预人 | |||
单位 | |||
姓名 | 职务 | ||
插手干预 方式 | 时间 | ||
插手干预 具体事项及过程描述 | |||
受请托人 | |||
单位 |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领导批示 | |||
拟办理意见或建议 | |||
接收单位:商丘市水利局建设科 | |||
记录人 | 联系电话及邮箱 | ||
注:本表一式两份,报告人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