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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71-sqsslj-00000021 发布机构: 商丘市水利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14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无文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商丘市水利局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商丘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 发布时间:2025-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印发《商丘市水利局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则》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水利工程建设科。

 

 

商丘市水利局      

                             2025年1月6日   

 

 

商丘市水利局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规则

 

为全面加强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各级审计、稽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着力强化招标投标活动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原则规定及要求

(一)基本原则。招标人应依法自主组织招标,对招标活动负总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适用范围。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或其授权市级其他部门(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且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简称“招标项目”)。

(三)招标条件。招标项目启动招标时,应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和《水利部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水建设〔2022〕346号)等规定的相应条件。

(四)标段划分。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结合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工程规模、项目特点、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实际,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工期、进度安排、质量管理、资金(成本)管控、扬尘污染防治、合同管理能力以及项目技术和管理要求等因素,科学经济合理划分标段,且不宜过小或过大;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以标段划分为由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监理项目标段划分,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四条规定,各监理标的合同估算价应当不低于50万元。

(五)资格审查。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

(六)交易管理。招标项目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七)可不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八)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工作由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规定》(豫水建〔2015〕2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6〕50号)、《河南省水利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豫水办建〔2020〕18号),结合《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标工作一般程序规定

招标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向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

2.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

3.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

(四)依法受理、答复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

(五)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

(八)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依法受理异议。

(九)公示期满,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十)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二)向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备案。

三、招标工作主要规定和要求

(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考虑其信用、业绩、技术、服务等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

(二)严格落实招标备案制度。招标人应依法依规执行招标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总结报告备案制度,并按照《河南省水利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豫水办建〔2020〕18号)落实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备案前,还应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招标报告备案。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对整个招标项目提交招标报告(含本次招标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组建、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资金落实等情况)、招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和评标工作具体安排,以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等。设计变更项目进行招标的,还需提供项目变更批准(备案)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应报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有实质影响的,应在澄清或修改通知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

3.招标总结报告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作开展情况、开标评标情况、应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相应的招标工作资料。

(三)规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项目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7〕1347号)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变更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信息。

(四)规范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6〕5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要求规范编制。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细化、补充和重要内容,应采用加粗、加大字体等形式予以醒目标注,并作出相应的说明。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前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1.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1)资格预审文件。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自行编制。主要内容通常应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等。

(2)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印发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2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等规定进行编制。

2.施工招标

(1)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编制。

(2)招标文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类别,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落实以下相关要求

(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各类保证金的担保方式、金额或比例、缴纳返还时间等。担保方式包括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

招标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以现金保证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2)施工评标办法的选择,应符合《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豫水建〔2016〕49号)规定,并满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相关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应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3)应明确施工标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监理标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在建工程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前述人员有在建工程但已变更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不予认可。

(4)施工、监理招标应要求提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签字备案表,载明姓名、拟任职务、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合同履约期间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要求,且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

(5)投标人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参建人员的信用信息(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工程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记录)应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委托代理人应是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人员,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投标资料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相应信息应保持一致。

(6)施工招标应明确中标人要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豫人社规〔2022〕4号)相关规定缴纳或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招标人从其保证金中预先列支。

(7)评标办法中应明确不良行为的惩罚分值,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公告且在处罚期限内的,施工标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豫水建〔2016〕49号)规定执行。其他招标项目参照施工标惩罚分值标准执行。

(8)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近3年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如提供虚假情况说明的,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如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情况的,按不良行为处理。

(9)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失信被执行人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10)投标人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河南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11)投标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被举报查实的,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异议、投诉相关规定和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进行明确。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落实以上第(3)(4)(5)(8)(9)(10)(11)(12)项相关要求。

(五)严密组织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项目采用公共资源交易“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的,开标评标工作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要求开展。

1.开标工作。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列入国家重大、省重点项目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两个以上类别招标项目同时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七人以上单数。

3.招标人应依法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加。招标人代表应当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并遵循利益回避原则。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为本单位人员,招标人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应当宣布评标纪律和提醒评标专家应回避的事项、招标文件中应关注的重点环节、内容等客观性事项,但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或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公正评标。

4.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或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否决,具体情形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等规定认定。

(六)评标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招标项目的评标和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并按照法定时限完成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公示及合同签订。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原则上公示发布当日不计算在内,公示期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应在法定工作日。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投诉的,应公示中标结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

6.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

7.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异议投诉有关规定及要求

对招标项目异议、投诉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异议和投诉应提交书面异议、投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不按规定或匿名提出的异议、投诉,且异议、投诉没有明确证据线索、难以查证的,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异议、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如有)。

(一)异议及答复

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活动的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及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异议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查处

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和履约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在市水利局官网、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告,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进行认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认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三)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进行认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

(四)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认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罚。

(五)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项目依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认定,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六)禁止招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进行认定,其中施工项目还应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认定,其他项目参照执行。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如需分包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后进行分包,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施工项目还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其中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将劳务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并将劳务分包合同报招标人备案。招标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和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严厉打击劳务违法分包行为。

六、解释与说明

(一)本工作规则由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负责解释。

(二)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执行本工作规则相关规定。

(三)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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