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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76Q-2022-0000004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施工有关信息

全市2022年全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市水利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持续改善全市水利工程施工环境,根据河南省水利厅《2022年全省水利系统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市环境攻坚办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防控措施及现场“三员”管理、达标工地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工程开复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参建人员扬尘污染防控意识显著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环境持续向好,扬尘污染始终可控。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施工工地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水利局、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应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应梳理当月在建工地信息,填写《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建工程工地管控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总结当月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情况,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信息表》《明细表》及扬尘污染治理月报告报送市水利局建设科。(《信息表》《明细表》已发至各县水利局办公室邮箱)

(二)实施“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禁止”

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场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标准(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分类防治措施(试行)》等文件要求,做到“施工作业面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场地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场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配制砂浆”。河道治理、堤防填筑、生态水系建设、引调水等线性水利工程应按照分段施工、分段围挡、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原则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三)实施施工现场“三员”管理

中标价10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施工场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3号)规定,实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三员”现场管理。

(四)实施达标工地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全市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政府监控平台联网。

(五)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预算制和工程开复工验收制

水利工程建设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的通知(试行)》(豫水建〔2017〕8号)调整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各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水利工程建设要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68号)规定,严格履行开工、复工验收制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工程开复工验收由工程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开工及因扬尘污染问题责令停工的水利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扬尘治理复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和其他管控期内,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管控,督促辖属项目法人严格落实管控措施,按照《商丘市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派出专项督导组,对施工场地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属城市建成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清洁行动,督促各建成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清洁行动,清理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强化项目生活区的清扫保洁,确保工地和生活区干净、整洁、卫生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分类豁免

按照省控尘办《关于全面加强全省“三个一批”项目扬尘污染管控要素服务保障的通知》(豫控尘办〔2022〕6号)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分类豁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和当地政府批准的前提下,灾后重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采取停止施工措施并豁免现场检查,其项目按照工序进行分类精准管控,对不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序可以继续施工。

(二)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将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违法违规企业,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同时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三)纳入评优评先管理

将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申报评选条件管理,引导、鼓励施工企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对因施工扬尘污染被处理处罚的违法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水利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进一步加大企业扬尘污染违法成本,倒逼企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水利局、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扬尘污染、管业务必须管扬尘污染、管工程建设必须管扬尘污染”的原则,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根据省环境污染攻坚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控各项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监管单位责任

根据工作职能划分,全市水利系统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局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科牵头负责,各县(市、区)、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属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局机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分管业务领域的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是:

局规划财务科负责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项目,水政水资源科负责中央补助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建设科负责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基建项目,农水科负责水土保持项目、农村水利项目,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水灾害防治项目,市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程建设单位责任

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主体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承担首要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三)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分管负责人为本单位管辖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水利局、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市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分管负责人(单位副职)和联络员,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报送市水利工程建设科。

(二)健全督导机制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大对管辖的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巡查检查力度,将“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强化特殊时期和重污染天气时段的监管,建立属地自查与省级暗访抽查相结合的明察暗访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春季和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分别开展至少一次的达标排查,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排除扬尘污染隐患;市水利局将全市10个县(市、区)分为十个区域,局十个工作督导组采取分包负责的方式,根据市水利局统一安排对分包区域内在建水利工程现场进行暗访抽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处理处罚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的严重施工扬尘污染问题,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不受教育不放过、问题不整改到位不放过。对发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水利施工工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属有关单位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处理处罚。

(五)加强帮扶指导

要破除惯性思维,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落实,严禁“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要强化精准治尘,结合工程特点和扬尘源,分析成因,校准方向,精准施策,科学治污;要增强服务企业意识,主动帮扶指导,面对面沟通、点对点服务,及时了解问题困难,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树立一批“标杆企业”,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对守法企业做到无事不扰。

(六)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发挥水利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扬尘治理的社会责任,倡导“同呼吸共奋斗”;各施工场地要设置扬尘污染治理责任牌,明确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动员全民参与,为全民治污营造良好的氛围,凝聚全民共治扬尘污染的强大合力。

联系人:高岩  刘坚

电  话:2691123   2691621

邮  箱:sqlj200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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