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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71-sqsslj-00000169 发布机构: 商丘市水利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3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水河〔2024〕2号 所属主题: 河长制

纵深推进全省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实施方案

来源:商丘市河长制工作科 发布时间:2024-04-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改善河湖面貌,按照《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和《水利厅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豫水河〔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努力建设美丽幸福河湖。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以妨碍河道行洪、侵占水库库容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全市河湖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工作向纵深发展,坚决清存量、遏增量,着力建设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为全面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三、重点任务

(一)突出整治上级交办问题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要把中央和省巡视巡察、审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检查发现或重点交办、省级河长交办及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湖库问题作为核查整治重点,建立专门台账,制定专项整改整治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时限要求、整改措施、责任领导,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对账销号。

(二)全力整治侵占水库库容突出问题

严格按照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库容管理等工作部署,在库区管理范围内,针对筑坝拦汉、围(填)库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非法建(构)筑物、有防洪任务的水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及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的设施等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发现一处、清理一处。

2024年至2025年,组织开展全市大中型水库“四乱”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合具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库容曲线复核成果,对库容曲线变化较大的水库重点排查防洪库容侵占情况,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及时完成整改;对于侵占问题突出的水库要科学恢复库容,库容恢复前要落实安全度汛措施,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对于非法侵占问题,要及时组织立案查处,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其中,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防洪库容侵占严重的大中型水库清理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承担防洪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库容清理整治任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管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管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梳理问题水库名录,明确工作计划和安排等,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市水利局。同时稳步推进小型水库“四乱”问题摸排、清理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按照“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要求,持续做好水库“四乱”问题的日常巡视、排查整治工作。持续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在全面总结“清四乱”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河湖遥感疑似问题图斑核查,聚焦围垦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种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秆作物,设置妨碍河道行洪的养殖网箱等,切实清理整治存量问题。紧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场,以风雨廊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以生态治理、绿色廊道、湿地修复及各类公园名义违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违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依规清理整治。纵深推进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河湖(无人区除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并向农村河湖延伸。

四、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

各县(市、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本级总河长对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工作作出部署,并作为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将具体目标任务压实到每一位河湖长。要提请相关河湖长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难点问题,定期调度,推动清理整治任务落实落地。要将河湖库“清四乱”作为河湖长制有关考核的重要内容,真考核严考核,确保各级河湖长既挂帅又出征。进一步建立健全“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强化立案查处,加强行刑衔接、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层层压实责任

各县(市、区)级水利局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河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工作的具体实施。市级对县级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复核。省、市直管河湖库纳入属地职责范围,各县级水管单位要主动对接属地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对重点河湖库问题查办督办,“四片一线”单位要坚持常态化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巡查或暗查暗访,发现的河湖库问题要建立专门台账报市河长制办公室,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梳理汇总,交办相关县(市、区)河长办或相关管理单位督促整改。

(三)实行台账管理

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河湖库开展全面排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逐个河湖逐个水库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等“三个清单”,逐个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落实县、乡级河湖长责任人,落实河湖、水库问题清理整治责任主体。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全部问题及“三个清单”纳入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四乱”问题台账,及时更新问题排查情况,跟踪清理整治进展,既要紧盯重大问题整改,也要关注农村河湖库“四乱”问题、群众关心的“小微”问题整改。

(四)严格限期整改

当年排查的问题应在当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其中,对严重影响防洪、威胁工程安全的,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的,各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延期整改方案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厅,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或市级河湖长同意并报水利厅,实行挂账监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涉及库区移民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农民唯一住房等群众生计问题,要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水库集中清理整治阶段,按照各地制定的方案开展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

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局将通过“四不两直”方式的暗访、检查,加大对各县清理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指导各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的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每年台账内问题总数的30%,并覆盖全部县市区,其中对涉河违建、非法围河围湖、严重侵占防洪库容等重大问题,将逐项审核销号。

(六)严肃追责问责

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水利局将建立河湖库“清四乱”责任追究机制,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时、推进不到位、问题整治进展缓慢的,对有关河湖长、部门进行提醒。对“四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同类问题反复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清理整治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对有关河湖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将视问题情况对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县、乡级河湖长进行约谈。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划定管理范围

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成果,对故意避让城镇和村庄、建(构)筑物,降低划界标准缩窄河道等问题,要坚决纠偏、及时整改。要加快查缺补漏,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山区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在2024年底前全面完善名录并基本完成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水库库区河段是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河道管理范围按依法依规划定的库区管理范围确定。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要衔接,确保管理范围线连贯。河湖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明确具体坐标,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图并与公告工作同步完成。

(二)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岸线分区管控要求等,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和监管,严格管控涉及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严格限制库区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确需开展的项目要符合库区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并满足水库安全运行、库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不得超权限审批,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河道的监管。对于开展洪水灾害灾后重建的地区,对于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水毁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阻水片林等,不得在原址复建、复植;水毁的阻水桥梁、道路等涉河建设项目,复建后不得妨碍河道行洪。

(三)强化日常巡查管护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湖、水库、堤防等管理单位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严格落实河湖及水库管理保护责任,组织人员加强河湖库日常巡查管护,建立巡查日志,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人工智能、北斗、无人机、无人船等信息技术加强监控预警,及时发现制止新出现“四乱”苗头性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推动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

 

自2024年起,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情况报送市水利局。

 

联 系 人:杨  峥            联系电话:0370-2691700

电子邮箱:sqsh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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