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71-sqsslj-00000029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水利局对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31号建议的答复
杨晓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素保障”的建议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专班,优化审批”的建议
为切实提升我市项目要素保障效能,经市政府批准已于2025年5月9日正式建立《商丘市项目谋划储备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下设的13个专班中,水利项目重点依托“农林水利领域专班”与“要素保障专班”实行双轨推进。其中,农林水利领域专班负责谋划储备、审核报送农业、林业、林草业、水库、引调水、灌区、水生态综合治理、地下水综合治理、防洪治理、水土流失治理、以工代赈等领域项目,办理项目开工前手续,推进项目达到开工条件,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加快开工建设。要素保障专班负责督促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协调加强项目用地、环评、用能、报建等要素保障,专班制定了协调联动机制,市发改委加强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辟项目“绿色通道”,做好项目审批等服务保障工作。
二、关于“强化土地要素,破解空间制约”的建议
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国土调查地类以土地实际现状利用为主要认定依据,河道范围内现状耕种、具备耕作条件的地块,按耕地调查认定;未耕种区域按河流水面认定。对河道两岸堤防间、河滩地范围内实际种植农作物、具备灌溉条件、长期稳定耕种的地块,按现状认定为栽地;对已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实际栽植林木、纳入林地管理的地块,按现状认定为林地;对支斗农沟中已被开垦耕种、无明显沟渠形态、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的地块,按现状认定为耕地。结合国土调查规程及夏邑县河道土地现状,代表提出的沱河等河道2000余亩河滩地、17000余亩原水利用地符合耕地或林业认定条件,因此调查为耕地或林地,河道范围内没有调查为基本农田的地类。
同时我局将持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对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素保障,统筹衔接水利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结合河湖管理范围,对新增重点水利项目,及时统筹纳入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重点项目清单,优化洪涝风险控制线,确保项目“规划有依据、空间有保障”。
三、关于“加大政府投入,鼓励社会融资”的建议
过去五年全市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水利建设近50亿元,2025年已统筹各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利救灾资金、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共计4.3亿元用于农村饮水、中小河流治理、地下水超采治理等领域,并将持续优化资金配置。
我局将协同财政部门,一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及专项债券,确保地方配套足额到位,建立资金专户,杜绝挪用;二是优化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在分配水利补助资金时,将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和支付进度作为重要权重,对落实到位好的县区给予倾斜。三是落实您提出的“市场化融资”建议,通过明晰供水、生态旅游等项目收益机制,包装推介水利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投融资格局。
四、关于“建立群众参与机制,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的建议
我市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始终严格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及《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等法规规章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政策刚性落地。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全过程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物调查坚持公正、客观、全面、准确,实行调查者与权属人签字确认制,并对结果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涉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显著位置公示,保障群众知情权与参与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过程中,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企事业单位、专业项目设施权属单位意见;对移民安置方式和去向、补偿标准和资金兑付方式,以及移民安置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的,依法采取听证方式,充分吸纳各方诉求,确保决策科学民主、顺应民意。
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以您的建议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为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商丘水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