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10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1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行政权力目录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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