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71-sqsslj-00000078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7-1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 |
商丘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公示(商水罚决字〔2025〕第2号)
商丘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名称 | 商丘市鸿合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地址 | 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归德路与商永南路交叉口向东1000米路北88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00MADDWJQG5U |
法定代表人 | 田松章 |
案件名称 | 商丘市鸿合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擅自取水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商水罚决字〔2025〕第2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违法事实 |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院内取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贰万元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