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71-sqsslj-00000025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水利局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水罚决字〔2023〕第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结果 |
商丘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水罚决字〔2023〕第8号)
商丘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名称 | 商丘山水酒店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地址 | 商丘市示范区火车南站北200米路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QCW15C |
法定代表人 | 郭亚勇 |
案件名称 | 商丘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商丘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水罚决字〔2023〕第8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5日 |
违法事实 | 商丘山水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处贰万元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