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水利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的公告
一、执法主体
商丘市水利局
二、执法权限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章;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决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拨打商丘市水利局监督电话。
(二)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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