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丘市水利局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解读
商丘市水利局制定出台了《商丘市水利局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就《规则》解读如下:
一、《规则》的修订背景?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台《规则》,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规则》制定的主要思路和考虑?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及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细化、实化规定,突出水利特色。
三、《规则》的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或其授权市级其他部门(单位)组建项目法人且由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市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局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简称“招标项目”)。
四、《规则》对落实招标备案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规则》要求招标人应依法依规执行招标报告、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总结报告备案制度,并按照《河南省水利厅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监督管理办法》(豫水办建〔2020〕18号)落实相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备案前,还应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招标报告备案。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应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对整个招标项目提交招标报告(含本次招标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组建、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资金落实等情况)、招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和评标工作具体安排,以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等。设计变更项目进行招标的,还需提供项目变更批准(备案)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应报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备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有实质影响的,应在澄清或修改通知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
3.招标总结报告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工作开展情况、开标评标情况、应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相应的招标工作资料。
五、《规则》对招标项目异议、投诉有哪些规定?
《规则》对招标项目异议、投诉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异议和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水建〔2015〕1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异议和投诉应提交书面异议、投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不按规定或匿名提出的异议、投诉,且异议、投诉没有明确证据线索、难以查证的,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异议、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如有)。
六、《规则》对招标违法违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和履约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在市水利局官网、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告,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下一步对抓好《规则》贯彻落实有哪些考虑?
《规则》的制定实施是我局在国家法治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规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培训。通过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规则》、自觉执行《规则》的氛围。二是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